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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要求上报计划采购药品数量 - 民福康健康

  2015年青海省关于的通知

  各州(市)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

  根据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青医改〔2015〕12号)文精神,我们制定了《2015年度青海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请各医疗机构按照目录所列的品种上报计划采购药品数量,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照不低于2014年度药品使用量的80%上报计划采购数量,具体到药品通用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不得超过 3 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不得超过 2 种。

  二、口服制剂按“片、粒”,注射剂、中成药及外用制剂中贴膏、贴膜、贴片、乳胶剂、凝胶剂、滴眼液、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按“支(瓶、袋)” ,口服液(糖浆剂)按“支(瓶)” 上报采购数量。

  三、如无使用量可不填报。

  四、请各医疗机构通过基本药物交易系统中的“药品使用上报”栏目进行上报。

  五、上报截止时间:2015年12月30日16:00。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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