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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维修保养的真相

  爱车的人最怕就是自己的车出问题,一旦出现任何问题都心疼不已,必然会去4S店进行维修,但是你有想过有时候4S店的一些黑心维修师傅会忽悠你吗?经常把小问题夸大了说,为的就是让你多花冤枉钱。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汽车修理保养的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1.机油一黑必须马上更换?

  机油变黑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由于清净分散剂的作用,其次是由于使用中的机油被氧化。

  如果一种机油在使用中不变黑,说明这种机油根本没有发挥其正常的清洁作用,目前的机油一般都含有清净分散剂,吸收燃烧产生的积炭和机油的氧化物,以便换油时换出,从而保证发动机内部清洁。

  所以,刚刚更换的机油变黑不一 定是由于发动机内部太脏引起,只要按规定时间换油即可。

  2.车身有咯吱的响声必须维修?

  一般情况下,无论新车还是旧车,在行走不平路面或是通过道路减速隔离带时,会有咯吱的响声。新车声音会小一些,旧车会大一些,这不是故障。

  这是由于不少车采用了独立悬架结构,连接的部位为了实现减振采用了橡胶件,当车辆振动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因橡胶件的变形而发出声音,当振动的幅度比较小时,发出的声音 相对较小。

  3.新买的车辆发动机抖动严重必须大修?

  某些车型的新车会有这种情况,车辆发动机抖动严重,有时故障指示灯还会偶尔闪亮。很多人怀疑是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但事实上出现这样的问题,有可能是使用不清洁的燃油导致了供油系统的 污染或堵塞。

  目前一些先进的车辆配备了尾气排放监测系统,由于这种控制系统能非常灵敏地检测汽车尾气排放和燃油清洁状况,所以使用不洁的燃油会引发燃油供给点火排放系统污染,进而导致发动机故障指示灯点亮和不同程度的发动机抖动。而彻底清洁被污染的系统后,持续地添加指标性能稳定的汽油并添加定量的油路 清洁剂,情况即可改善。

  4.踩制动踏板时,变速杆处有咔哒的声音问题很严重?

  自动变速器的车辆一般都有防止误操作变速杆的功能,以防止驾驶员或是车内的乘员因误操作出现安全事故。

  所以,在P档位置时不踩制动踏板变速杆是不能扳动的。变速杆处有咔哒的声音是电磁阀动作时发出的声音,每踩一次制动踏板,电磁阀都会发出声响。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监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管理,促进从业人员诚信、规范从业维修。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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